有关受具前阶规制之种种
──沙弥(尼)、式叉摩那与“异学四月共住”规制之研究
释昭慧
法光学坛
第四期(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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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家妊娠的尴尬案例,是促使佛制“学法女”制度的重大理由。出家有孕,易罹世讥嫌,故若式叉摩那是出家尼,则“验孕”之说不通;“二岁”之验孕期,应以持在家身为宜。至于幼年出家的沙弥尼,比式叉摩那奉持更严格的十戒,没有理由倒退过来学习六法。以今验孕医术之便利,随时可知已孕与否,故不需为此一理由而延搁两年。
十八岁以上童女(或十岁以上的小年曾嫁女子),必须先以“学法女”的身份,带发修行约略两年,以考察她是否有孕。既然形同俗人,所以也不像沙弥尼一样严格规定“不持金银”,但既然住在僧伽蓝中,也就要在优婆夷五戒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众僧一样过“不非时食”的生活(这才是“六法”的本意)。
其实男众也不例外:二十岁以下的髫龄出家者,名之为“沙弥”,二十岁以上,欲出家受具,即可进行之,唯一例外是“外道(异学)四月共住”。在这过渡的共住期间,种种待遇则比照沙弥,甚至是“在沙弥下”。
此一规定之开缘有二:事火外道(或加结发外道)因为信有因果业报,比较容易转化邪见,接受正法,所以得以直接出家受沙弥戒。共住期间,若证得初果以上,不必等待四月期限,即可以立刻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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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the Period before Full Ordination:
A Study on the Regulations regarding Novices, Female Trainees,
and Practitioners of Other Creeds who Have to Live Together for Four Months
Shih Chao-hui
The embarrassing case of the nun who became pregnant wa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Buddha to introduce the system of “dharma studying female”. As pregnancy in the case of nuns easily attracts ridicule from the general public it doesn't make sense to call this a “pregnancy test” if the female trainees were nuns. It is more reasonable to regard the “two year period” of testing pregnancy as applicable to laywomen. As far as those female novices are concerned who left home life at a tender age and have been keeping the ten precepts which are stricter than the precepts for female trainees, it does not make sense to retrogress and practice the “six dharmas”. Since pregnancy tests nowadays are very convenient and any time applicable, there is no need for this two years delay any longer.
A virgin of more than 18 years of age (or a girl older than ten which had been married) has first to become a “dharma studying female” and practice as a layperson for about two years in order to find out whether she is pregnant or not. Since her outward appearance is that of a layperson, she is -unlike a novice- not subjected to the strict vow of “not accepting valuables.” However, as she is living in a nunnery, she has to lead the life of “not eating after noon” like the monastic community in addition to keeping the five precepts of a layperson. (This is the real meaning behind the “six dharmas”.)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same holds true for male disciples: those 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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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the homelife before the age of twenty are called “male novices”; those over 20 who want to become ordained can do so with the exception of practitioners of other creeds who have to live together for four months first. In this transition period of communal living, the general treatment they receive equals that of novices or is even less.
There are two possible exceptions for this regulation. Practitioners of other creeds who venerate the fire (or those with matted hair) are allowed to receive direct ordination as novices since they believe in karmic retribution and it thus is easier for them to get rid of perverted views; for those who achieved one of the stages of holiness during the period of living together there is no need to wait until the period of four months is completed. They are allowed to enter the homeleft life immedi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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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民国八十七年八月三至五日,西藏流亡政府宗教文化部(Department of Religion and Culture)奉达赖喇嘛之指示,邀请根本说一切有部(Muulasarvaastivaada)、上座部(Theravaada)、法藏部(Dharmagupta)的法师们,在印度Dharamsara附近的Norbulingka Institute召开第一次的“比丘尼受戒传承研讨会”(First Seminar of Vinaya Scholars Concerning the Lineage of Bhikkhuni Ordination)。根本说一切有(以下简称为“根有”)部的律典为藏传佛教所遵循;上座部的律典为南传佛教所奉持;法藏部的律典,从唐朝道宣律师宣扬后即为汉传佛教所依循。
此次主办单位所准备的研讨议题,当日参加会议的惠敏法师综合成三类。其中第二类,就是西藏所介意的:中国佛教尼众传统中无“式叉摩那”('sik.saamaa.naa)?他们要问的是:受比丘尼戒之前,是否必须受式叉摩那戒、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和沙弥尼戒的顺序为何?[1]
在佛教的七众弟子中,式叉摩那的位阶,一向是被视作沙弥尼成为比丘尼之前,“二雨时”(两年,最少跨越一年)的过渡阶段。许多持律者甚至坚持:沙弥尼不得迳受比丘尼戒,一定要经过“二岁学六法”的式叉摩那阶段。
犹记得八十六年三月期间,达赖喇嘛来台考察台湾比丘尼制度时,笔者等一行比丘尼法师们[2]游说其恢复藏传比丘尼制度,他就特别问到:“中国佛教比丘尼有否先受式叉摩那戒?”很明显地,藏方比丘们欲以此来衡量汉传比丘尼制度之是否如法。他们的逻辑是:汉传若果无式叉摩那戒,则比丘尼制度自属不如法,藏传女众也就甭想从汉传比丘尼的十人僧中接续比丘尼制度的法统──换句话说,藏传安尼就别想成为比丘尼了。
当年十至十一月间,达赖喇嘛特使,专研比丘尼戒的僧官兼学者札西?慈仁格西来台,也在座谈会中提到这个问题。笔者在当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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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函,以及翌年出版的《律学今诠》一书之中,数度回归“十种利益”的佛门宪法精神,质疑这种重枝末而弃根本的态度,有违“令梵行久住”的律学宪法[3]。
此一议题,不但影响中国佛教出家女众之权益,也攸关未来藏传或南传佛教比丘尼制度是否得以恢复之重大关键,故笔者过往着作会再三从法律层级,质疑其呶呶于枝末问题,甚至以枝末条文抵触根本大法的正当性。于本文中,笔者拟改从汉传各部律典与日译、中译巴利律典的文献,而做对比研究,以此证明:式叉摩那是年十八以上(或小年曾嫁)在家身份的学法女,至于幼年出家的沙弥尼,比式叉摩那奉持更严格的十戒,没有理由倒退过来学习六法。
二、论式叉摩那系在家学法女
在比丘、比丘尼的受戒法中,女子较男子多了“式叉摩那”一项,亦即“学法女”的阶段。所谓“学法”,是指经僧白二羯磨同意,二岁期间学习六法。在此阶段,名之为“式叉摩那”('sik.saamaa.naa,或译作“式叉摩尼”,如《摩诃僧只律》、《十诵律》与《毗尼母经》等)。
有关其制立缘起,律中有二说,根据《四分律》所说,是由于不知戒相,造作非法,所以制与学法,尽形学之。《十诵》则说,为度妊娠女人,后起过,佛令二岁学。在这方面,也许有部说法是比较正确的。因为“不知戒相,造作非法”,这在男众也同样会发生,但他们为何就没有“学法男”的过渡阶段呢?显然,以出家身妊娠的尴尬问题,才是促使佛制“学法女”制度的重大理由。
道宣律师说:一、六法净心。二、二岁净身。[4]后者也明确指出:缘于怀胎受戒而招讥嫌,故有女众二年学法的缓冲期制度。
惠敏法师很公允地认为:
“针对第二点而言,在医学发达的现代,是否怀孕可以藉用各种医学仪器与技术检验得知,并不需要如此长的时间才可知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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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如果是已过更年期或无怀孕可能的妇女想发心出家,则无验孕之实际需要。因此,受戒程序中‘学法女\’之意义,或许可以有再商榷的余地。”[5]
笔者曾于民国八十五年在接天寺讲授《四分比丘尼戒经》时,从戒经与律典的文段,以及实际操作的过程之中加以分析,认为:式叉摩那应为在家之学法女。其后,又在覆函邹顺莉同学(现已出家,法号常慧)时,以书面解说道:
一、如印公导师所言:式叉摩那是“在特殊情形下”制定的。这“特殊情形”,即指当日有人已现僧相,却不自知在俗怀孕,而遭讥嫌。
二、四分尼戒有三条“年十八童女”和“二岁学戒”有关之波逸提法,显非指年满二十之成年女子而言。而十八以下,二十以上之“童女”,戒经无文。
三、由六法内容(不淫、不盗、不杀、不故妄语、不非时食、不饮酒)来看,并未规范其“不捉生像金银”,似乎戒条比沙弥尼还少,而有在家众得以购物之便。
四、彼言“二岁学戒”、“与六法”之对象为“童女”(未出家之女子),而非“沙弥尼”,则此显非沙弥尼戒基础上之增戒。故笔者研判:出家有孕,易罹世讥嫌,世人亦无从区分该人是“受具”与否,只知其“现僧相”,故若式叉摩那是出家尼,则“验孕”之说不通;“二岁”之验孕期,应以持在家身为宜,如此则纵已怀身孕,也不会面临头发未长(其时无有假发可戴)而大腹便便之尴尬处境。
五、以今验孕医术之便利,随时可知已孕与否,故不需为此一理由而延搁二雨时。但是一来为维持僧团品质,二来华人社会普遍轻慢还俗,故出家乃一大事,不可不慎!愚以为:发心出家者若能带发先在寺中住二雨时(跨一年之季节即可,而非满二年),受基本六戒(比五戒多,比沙弥尼少),学出家法,经道场考察,自己亦有缓冲时间深思熟虑,时至再决定剃发与否,可能对道场、对个人都比较好。[6]
至今笔者对“式叉摩那为在家学法女”的看法大致未变。综理前函所述,理由不外乎三点:
一、只有这样,两年“验孕”的过渡规制,才有意义可言。否则万一是已剃发而大腹便便,世人是无法区分她“受未受具”的,当然会把帐算到“沙门释子”的头上,说他们行为随便,轻犯淫行。既然是为了验孕,当然要保持在家戴发的身份;万一真的是在入僧伽蓝前就已怀孕,以在家身等到把孩子生下来,再行出家,也才不会招惹非议。
二、后代律家分析:所谓的六法,说是指学根本(四重)、学六法(染心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学行法(一切大尼戒行)。[7]由于《四分比丘尼羯磨法》云:“式叉摩那于一切尼戒中应学,除为比丘尼过食、自受食食。”可能律家就是依法藏部律而论断式叉摩那应学一切“大尼戒行”吧[8]!
后代律师把“学六法”讲得很复杂,其实,即使是沙弥尼,只持十戒,还不是一样要学所有戒法?笔者一向以为:入了僧伽蓝,学习出家法,不问有无出家,不问所持戒条多寡,但是所有僧伽蓝中的规制仪行,就得要逐渐学习了[9]。式叉摩那学一切行法,道理也不外乎此,不能以此证明其位阶在沙弥尼之上。
六法就是四重戒加上不饮酒、不非时食戒[10],比沙弥尼戒条目还少,也没规定“不得捉持生像金银”,这又是“式叉摩那为在家学法女”之一大证据--她们以在家身份在僧伽蓝中修学出家法,原则上是不必忌讳持有钱币,以方便购物,服务僧团的。
三、 《四分戒经》与此相关的条文都称呼她们为“童女”或“小年曾嫁妇女”[11]。所述“童女”,应指在家未出嫁女子,而非沙弥尼;“年十八童女”,绝非“年十八沙弥尼”。因为从经律用语来看,“童女”一向都指未婚的在家女子,沙弥尼是不会被称作“童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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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经中所指“年十八(岁以上)童女”,是直接受六学法成式叉摩那吗?还是“沙弥尼”身份的进阶班呢?如前所述,从戒经看,是不必经过“先成沙弥尼”阶段,就以在家的“童女”身份二岁学习六法的。但这似乎就与一般律典所载“沙弥尼进受六法”之羯磨文段[12]有了冲突,也似乎就与一般七众叙次时将“式叉摩那”置于“沙弥尼”前的讯息有些错乱。
我们如果对读巴利律典,情形就更加清楚了。原来在南传律藏中,比丘尼波逸提六三至六七戒都与“二年学六法戒”有关[13]。如:
任何比丘尼,令未于二年学六法戒之式叉摩那受具戒者,波逸提。(六三)
任何比丘尼,令于二年学六法之式叉摩那,未得僧伽之许可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四)
任何比丘尼,令未满十二岁之曾嫁女,未于二年学六法戒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六)
任何比丘尼,令满十二岁之曾嫁女,已于二年学六法戒者,未得僧伽之许可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七)
从以上条文来看:式叉摩那(sikkhnmaanaa)原来就是指相对于“曾嫁女”的童女,她们无论是“未于二年学六法戒”还是已“于二年学六法”,统统都名之为式叉摩那。第六十三单提法的制戒缘起,就是因为“诸比丘尼令不于二年学六法戒之式叉摩那受具戒”[14]显然,“式叉摩那”这个名词,就是指入僧伽蓝学法的年十八以上、带发修行之未嫁女。
同样的,《十诵律》叙述一在“助调达比丘尼”座下的大式叉摩尼,可受大戒。施越沙比丘尼愿与彼作和尚尼,但要她先“二岁学六法”。待到此大式叉摩尼二岁学六法以后,施越却反悔了。大式叉摩尼乃言:“汝若不能畜我,何以语我二岁学六法?若汝先不语我者,我不二岁学六法。”[15]显然该“大式叉摩那”的称呼,是在她“二岁学六法”之前就具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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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不妨再参看《四分律》波逸提法第一三六条的制戒缘起:偷兰难陀比丘尼语式叉摩那言:“汝学是舍是,我当授汝具足戒。”对方也答应了。不料由于该式叉摩那“聪明智慧堪能劝化”,偷兰难陀欲令式叉摩那“久作劝化供养”,竟不与作方便受具足戒。世尊以此因缘与比丘尼结戒云:“若比丘尼语式叉摩那言:汝妹!舍是学是,我当与汝授具足戒。若不方便与授具足戒,波逸提。”[16]
从这段记载看来,“劝化供养”显然是在家身份的式叉摩那在做的事,所以偷罗难陀尼才会贪图方便,不愿意对方放弃这个有利于“劝化供养”的身份,而早早穿上僧衣。
同样是《四分律》,波逸提法第三十七条的制戒,也是缘于偷兰难陀比丘尼之犯缘[17]。原来有一式叉摩那持衣往僧伽蓝中,至诸比丘尼所,语言:“与我受具足戒,我当持此衣与。”偷兰难陀取了此衣,允诺当授彼具足戒,却不方便与授。佛陀为此制戒云:“若比丘尼语式叉摩那言:持衣来,我当与汝授具足戒。而不方便与授具足戒,波逸提。”由此看来,式叉摩那要进受具足戒,是要备齐僧服的。换言之,在她还未受具之前,穿的应是在家服装。
《四分律》“调部”中载,有一比丘,“式叉摩那为檀越”,“有童女为檀越”[18]。这同样透露了式叉摩那与童女同为“在家人”的身份,否则不持生像金银者,自己都要有“檀越”来护持了,哪来力量去做比丘的“檀越”?
笔者推测:沙弥(尼)原本只是为小孩出家所设的“练习生”阶段,所以所谓“驱乌沙弥”,应该才是沙弥制度的本义[19]。至于成年(满二十岁者)出家者,从“善来受具”到“白四受具”,都没有规定“必须先成为沙弥(尼)”的过渡阶段(亦即:所谓“应法沙弥”,原非沙弥制度的本义)。但是后来在僧团中,业已将“受沙弥(尼)戒”当作是进受具戒的必要程序。而本来在受完沙弥(尼)戒之后,是可直接进受具戒的(原因下详),但待到受孕事件发生之后,有了“二岁学六法”的缓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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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八童女”二岁学六法的规定,反映的正是原始的规制:十八岁以上欲出家的未婚女子,不经沙弥尼阶段,而直接以在家身两年学六法,然后(至少须满二十岁)才得以出家受具。至于若是十八岁以下早已剃度的沙弥尼,她们受持十戒,一直都过着比二岁学六法更严谨、更长期的梵行生活,所以即使到了十八岁,也大可不必从剃发“守十戒”的求寂人,到退过来成为带发“学六法”的学法女,而应是保持出家沙弥尼身份,待到二十岁进受具足戒即可。
换句话说,沙弥尼与式叉摩那,没有“基础与进阶”的关系,有的只是年龄上的区隔:小女孩想要出家,比较没有情欲方面的恼人问题,大可不必“二岁学法”以验孕,所以直接剃发,受持十戒。由于形同沙门,所以生活方式(如:不非时食、不持金银)也就要约略同于沙门。十八岁以上童女(或十岁以上的小年曾嫁女子)就必须先以“学法女”的身份,带发修行约略两年,以考察她是否有孕。在这段期间,她们既然形同俗人,所以也不像沙弥尼一样严格规定“不持金银”,但既然住在僧伽蓝中,也就要在优婆夷五戒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众僧一样过“不非时食”的生活(这才是“六法”的本意)。
《摩诃僧只律》说,式叉摩尼得二岁学戒已,应在“一切大比丘尼下,一切沙弥尼上”[20]。论所持戒法,沙弥尼更多;论形貌,沙弥尼好歹还是现出家相。那么,为什么叙次时,却反而是式叉摩那在前,沙弥尼在后呢?笔者以为:依受具先后叙次,这只是佛陀对比丘(尼)的规定。像沙弥(尼),就不依出家先后,而依年龄叙次。所以同样是未受具戒者,式叉摩那一般年龄都在十八岁以上,沙弥尼则是二十岁以下,且以小女孩居多,所以叙次反而普遍(但不是全部)依年龄而排在后面。
依律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都是在受具前“练习生”的阶段,至于学比丘尼的一切行法,这是不论沙弥尼还是式叉摩那,都要这么做的。“学”而非“持”,是指凡有毁犯,都不依五篇七聚定罪,而是由和尚或依止阿阇黎诃责之,故律但言其“突吉罗”。严重的就是灭摈,如恶见不舍,沙弥(尼)以灭摈处置之[21];又如四波罗夷,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灭摈”[22]。
律典大都是将式叉摩那置于沙弥、沙弥尼之前,偶而也会有把沙弥尼放在式叉摩那前面的时候,如《四分律》单提第三十条:“若比丘尼,僧不听,而授人具足戒者,波逸提。”律作戒相分别时,就列明“若畜沙弥尼、式叉摩那者,突吉罗”、“众僧不听,便与依止,若畜沙弥尼、式叉摩那者,突吉罗”。[23]“比丘尼犍度”中亦有“六群比丘、沙弥,来至比丘尼住处,共六群比丘尼、沙弥尼、式叉摩那共住,更相调弄”[24]之句。但这种排列,一般是比较少见的。
总之,“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尼”的传统说法,是从僧伽的立场将戒法一以贯之而形成的。若从“避世讥嫌”的制法原意而言,式叉摩那应是在家学法女,而非出家后沙弥尼的进阶身份。沙弥尼与式叉摩那都是“受具成为比丘尼”之前的练习生,“沙弥尼→比丘尼”与“式叉摩那→比丘尼”的制度,是平行实施而不联结、不重叠,也不冲突的──因年岁小的出家者而形成出家沙弥(尼)制度,因验孕理由而形成在家学法女制度。
其实不只女众如此,男众也不例外:二十岁以下的髫龄出家者,名之为“沙弥”,二十岁以上欲出家受具,即可进行之,唯一例外是“外道(异学)四月共住”。在这过渡的共住期间,他们受的是五戒,穿的是和尚所提供的衣服(总不能穿外道服装吧),但作务等种种待遇则比照沙弥,甚至是“在沙弥下”。这一规制,在女众中由于有更长时期的“二岁学六法”制,所以就不显其重要;但是对可以立刻出家受具的成年男子而言,就很重要了。以下笔者将针对“异学四月共住”法,依各部律之不同记载而作解析。
三、异学四月共住制度
《四分律》载:舍利弗成就四辩,有裸形种种难问,舍利弗都能称意回答。此裸形外道不禁称叹道:“甚奇甚特沙门释子,极为智慧聪明。”而生起了“从彼出家学道”的念头,于是往僧伽蓝中行去。遥见跋难陀释子而求出家学道,于是在跋难陀座下出家,受具足戒。后于异时问跋难陀法义,跋难陀无法回答。此裸形外道于是丧失信心,认为“沙门释子愚闇无所知”,而决定休道(还俗),于是即着袈裟入外道众中。
为此因缘,佛陀制定异学四月共住白二羯磨法。
《僧只律》所载缘起略为不同[25]:外道不是由于向和尚问难无解而退心,而是由于和尚在其跟前说外道过:“外道不信、邪见、犯戒、无惭无愧。”这使彼外道听得不是滋味,而制止道:“莫作是语!彼间亦有贤善,亦有持戒,一切尽有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罗汉。”为此佛制:“若外道来欲出家者,当共住试之四月。”依《四分律》规定:首先,还是要剃除须发,然后到僧中,三归依竟,求允出家(三说)。然后由僧授其沙弥十戒。(“尽形寿不杀生是沙弥戒。乃至尽形寿不畜金银宝物是沙弥戒。此是沙弥十戒。尽形寿不得犯。”)受戒已竟,彼外道应先至僧中,从众僧乞四月共住(三说)。然后退到众僧眼见耳不闻处,由僧举行与彼外道四月共住的白二羯磨。羯磨通过后,彼外道就可以沙弥的身份,于僧中行四月共住。四月已讫,如果没有外道知见,能令僧伽喜悦[26],就可以进一步于众僧中求受具足戒白四羯磨。[27]
从上来所简述的毗尼规范来看:来者若为外道,则行四月别住,而且受的就是沙弥戒。可见得:当时除了未成年(不足二十岁)者与外道之外,其余男子来到僧中,即可受具足戒。
然而根据《根有律》所载“与外道四月共住白四”之规定[28]:若外道始发净心,来投正法,请求出家,应先请一比丘作和尚,于四月内,着和尚所提供的衣服(应是僧衣),食用僧伽所提供的常食,而与僧共住。首先,和尚应先问障法(遮难),若不构成遮难者,即可摄受。和尚先授三归五戒,成就优婆塞律仪,然后集合现前僧众,教彼外道从僧伽乞四月共住白四羯磨[29]。此外道僧四月共住之后,方“准求寂例而作驱使”(依照沙弥通例,授与沙弥十戒)。
由此以观:根有律中,异学“四月共住”期间,纵使穿的是和尚所提供的僧衣,但却还是以俗人身份受持五戒的。受沙弥戒,是在他四月共住的表现“心已调伏”[30]之后。
若依《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此外道某甲,今求出家,以本服于四月中,供养邬波驮耶及以僧伽。……于四月中所有事业,一同求寂。着亲教师衣,食僧伽食。”[31]则外道在向僧求四月共住时,应先将外道的“本服”捐出去,然后改着和尚所给的僧衣,并与沙弥同行作务。
大众部更是明言不允外道在四月共住中穿着外道服装:“若舍外道标帜,着俗人服来者,应与出家;若着外道标帜来者,不试四月,与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32]
《僧只律》规定:“作羯磨(笔者按:此指四月共住羯磨)已,若能如沙弥随僧作务者,在沙弥下次第取食;若不能者,应语:‘汝自求食。\’”[33]显然大众部与有部的说法一样,四月共住的外道,是以俗人身份(而非沙弥身份)在僧中共住的;并未受沙弥戒,所以叙次才“在沙弥下”。笔者以为:这或许才是“异学四月共住”的原义吧!
四月共住,在《毗尼母经》则将它与犯僧残覆藏罪的处置,一并说成是“别住”,如说:
“别住有二种:若有外道来入佛法中求出家者,僧应与四月别住白四羯磨。又复别住者,十三种种性于僧残中若犯一一,不发露,覆藏,后时发露,僧与白四羯磨别住。以何义故名为别住?别在一房,不得与僧同处。一切大僧下坐,不得连草食。又复一切众僧苦役,扫塔及僧房;乃至僧大小行来处,皆料理之。又复虽入僧中,不得与僧谈论;若有问者亦不得答。以是义故名为别住。”[34]
无过而罚,很不合理,如何能增长外道信心?怕是只会让外道对佛教的信心削弱吧!这种严厉处罚的“别住”法,很难想像会用在一心出家的外道身上。对《毗尼母经》的说法只能持保留态度,合理的应是如前诸有部律所说的“准求寂例而作驱使”,或是大众部的“在沙弥下”,可是得与僧共住吧!
四、四月共住之例外情形与个案
外道也有不须“四月共住”的例外情形,如《根有律》云:
“若有事火外道来求出家,应与彼度,及授近圆。何以故?此事火种类,信三种业。何等为三:所谓有业,及所作业,与作因业。是故应度。”[35]
“不应辄度外道出家并受近圆,除释迦种及事火留髻外道。问无障法,此人应与。何以故?此是我亲,有机缘故。其事火人说有业用,有因,有缘,有策励果故。此等不劳共住,即与出家,并受近圆。”[36]
又《善见律》云:
“若结发外道、事火外道,不须波利婆沙。何以故?此二外道有业信因果;过去诸佛为菩萨时,出家波罗蜜皆于此道学。”[37]
事火外道(或加结发外道),因为信有因果业报,比较容易转化邪见,接受正法,所以有部规定他们得以例外处理,直接出家受沙弥戒。这点比较好理解,而《根有律杂事》规定:释种也因为是佛的近亲,而得免除四月梵住,理由就未免太勉强了。
再者,大众部规定:“若试满四月,心不动移者,应与出家。若中间得圣法者,即名试竟。”[38]显然“四月”期限,是有例外的:共住期间,若证得初果以上,不必等待四月期限,即可以立刻出家。
“异学四月共住”之通例,确实是有些例外,第一个特例是裸形梵志迦叶。他因闻佛说法,欢喜踊跃,意欲放弃苦行,出家受具,佛告知“若异学欲来入我法中出家修道者,当留四月观察;称可众意,然后当得出家受戒”的惯例,但是却又补充说明:“虽有是法,亦观其人耳”。然后就立即让他出家了[39]。这可能与个案本身的外道背景信奉业用因果有点关系吧!第二个特例是布吒婆楼梵志,他在与佛两番晤面问答之后,与迦叶同样的情况下,打破惯例而立即出家[40]。可能佛陀是看准了他的利根上智吧!总之,迦叶与他都是在出家不久后就证得阿罗汉果的。
直到佛将涅槃前,最后度外道须跋陀罗(Subhadda),又出现了一次特例。
原来须跋陀罗已是一百二十岁“耆旧多闻”的外道,他在佛灭之夜,求佛闻法后,求请出家。佛虽告知“四月共住”的惯例,但是仍允其当夜出家,受具足戒,成为佛陀最后一位剃度弟子。须跋独自精进,于不久后即证阿罗汉果[41](由此亦可证知:即使在佛灭之前,早已有了“白四受具”,但比丘受具并不须经过“先成沙弥”或干时日的过渡阶段)
因为他竟未经四月共住,而就受允出家。于是,同是在《长阿含经》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说法。与《长阿含经》“游行经”同本异译的《大般涅槃经》,依然只把这个个案当作特例,而且是唯佛能开的特例,原因是:佛能分别特殊的利根,而众弟子却不能。
“阿难!须跋陀罗虽是外道,而其善根应成熟时,唯有如来能分别知。我般涅槃后,若有外道,欲于我法求出家者,汝等不应便听许之。先令四月诵习经典,观其意性为虚为实。若见其行质直柔软,于我法中实有深乐,然后方可听其出家。阿难!所以然者,汝等小智,不能分别众生之根,是故令汝先观之耳。”[42]
另一方面,《长阿含经》“游行经”却在紧接着须跋出家事之后,记载佛陀的一番叮咛:
“佛告阿难:我般涅槃后,诸释种来,求为道者,当听出家授具足戒,勿使留难。诸异学梵志来求为道,亦听出家受具足戒。勿试四月。所以者何?彼有异论,若小稽留,则生本见。”[43]
原本就是为了担心外道会“有异论”而反悔,所以多观察四月,以决定其是否合宜出家,但是法藏部本的《长阿含经》,却似乎正好依同样的理由,而主张取消四月共住的规定,以免其中途生变,出不成家。这似乎是在南北传原始经律中仅见的说法,其可信度值得保留。
五、结论
综上以观,出家受具的规制,从最初的“善来受具”方式,逐步进入到“白四受具”的阶段以后,为了因应幼童出家而建立了沙弥(尼)制度,为了因应外道出家而建立了“异学四月共住”制度,为了避免女众不自知已受孕而出家的尴尬,而建立了式叉摩那制度。
易言之,非幼童(已成年)、非外道、非女众而欲出家受具者,便可一气呵成。所以即使后来僧团将沙弥制度加以普遍化──已成年而出家入僧,也须先受沙弥戒,但可在受完沙弥戒之后,立刻在十人僧的检验证明之下,进受具足戒。幼童则先受沙弥戒,成年后再进受具足戒。外道则先受五戒,从于沙弥之后,四月共住。四月竟,僧许则进受具足戒。
女众若依此例,不论是幼童先受沙弥尼戒,还是外道先四月共住,受五戒法,原亦不是问题。若已非“年十八”以下之童女,或虽小年却已婚嫁,则须加上验孕之考量。故似不宜立刻现出家相,受沙弥十戒法,而应以在家身受六学法,是为式叉摩那。待二雨时满,即可进受具戒(当然,学法女也可依律典所记载之出家受具顺序,比照比丘们,先受沙弥尼十戒,紧接着受比丘尼戒)。易言之,不妨先受两年六学法,次受沙弥尼戒,后受比丘尼戒。
既已要延搁二年,则四月共住与否,就不显其重要性了,因为反正两年(或至少跨越一年)学法的观察期,绝对比四月更漫长,所受六学法,又是比四月别住的五戒法更为严格的。
笔者以为:时至今日,验孕已可透过医学仪器,而不劳等候二雨时以见分晓,但是由于国人对“还俗”的接纳度还不高,轻率出家而又匆遽还俗,对当事人无论如何是个伤害。为了避免出家或还俗之决定过于草率,出家之前,先以学法女的在家身份,在僧团中住两年(或最少跨越一年)以学六法,并逐步学习一切比丘尼行法,让自己与僧团成员共同审查自己是否适合出家,这对出家者本人或是道场,应该都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但是若以“中国佛教僧团无(出家)式叉摩那制度”为理由,而质疑其“传承合法性”,笔者以为:那未免太不照顾受具规制之原始意义了。
八九、五、十五,于尊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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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以上所述,详见惠敏法师,〈比丘尼受戒法与传承之考察〉§2.1 “受比丘尼戒之前,是否须先受式叉摩那戒、沙弥尼戒?”发表于《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4期》, 1999。
2.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悟因、恒清、明迦法师与笔者,在澳洲心明、心海二法师引领下,晋见时在桃园体育场弘法的达赖喇嘛,谈台湾之比丘尼制度,并希望他能恢复藏传比丘尼制度。
3. 此诸观点,详见拙着《律学今诠》,台北:法界出版社,民八十八年九月初版,页九~十、一一五、三六一~三六二、三七九~三八七。兹不赘举。
4.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诸戒受法篇”:“初净心者,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故特圣制,增位劝学。男子不尔,多堪苦缘,虽为难阻,不即陵坏。故僧位中,不曲制多。二、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归事人,后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挟,讥过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净。”(卷一七,三二,二)。
5. 详见惠敏法师,〈中土比丘尼传承与西藏比丘尼僧团之重建〉§4.4“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学法女”之意义”,发表于《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3期》pp.1-19,1998.7 。
6. 拙着〈论式叉摩那之位次及意义--覆邹顺利同学书〉,《弘誓》双月刊,民八六年十月,第二九期,页二○。
7.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尼众别行篇”卷下四(大正四○,一五五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四下)则说要“乞六法、六随法,为正学女”。
8. 《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卷一“受戒法第二”(大正二二,一○六六中)。“自受食食”,《四分律》卷四八“比丘尼揵度”与《昙无德律部杂羯磨》则译作“自取食食”、“自取食”(大正二二,九二四下、一○四八下)。《毗尼母经》卷八亦提及“式叉摩尼如大比丘尼法,但除自取食食,取已至明日故得食。”(大正二四,八五○下)
9. 详见笔者所着〈沙弥尼学戒不构成“戒障”辨〉,收录于《鸟入青云倦亦飞》,台北:法界,民八十五年九月初版,页三七~四八。
10. 如《弥沙塞羯磨本》卷一:“如来应供等正觉说六法不得犯。一切不得淫,乃至以染着心看他男子。若式叉摩那行淫法,乃至畜生,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一切不得偷盗,乃至草叶。若式叉摩那,若聚落,若空地,他所守护物,盗五钱,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一切杀生,乃至蚁子,若式叉摩那,若以人自手断命,持刀授与教人杀,教死,赞死,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一切不得妄语,乃至戏笑。若式叉摩那,自无过人法,若言有诸禅、解脱、三昧、正受、若道、若果,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不饮酒。若式叉摩那饮酒,非式叉摩那。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不得非时食。若式叉摩那非时食,非式叉摩那。是中尽形寿不得犯。……”(大正二二,二一八下)。《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卷一“受戒法第二”内容大同而更繁复(大正二二,一○六六上~中)。
11. 《四分比丘尼戒本》卷一(大正二二,一○三七中~下) “波逸提”中,明确指出是“童女”或“曾嫁妇女”的相关戒条如下:
若比丘尼知年不满二十,与受具足戒,波逸提。(一二一)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不与二岁学戒,年满二十,便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二)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不与六法,满二十,便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三)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与六法,满二十,众僧不听,便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四)
若比丘尼,度曾嫁妇女,年十岁,与二岁学戒,年满十二,听与受具足戒。若减十二,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五)
若比丘尼,度小年曾嫁妇女,与二岁学戒,年满十二,不白众僧,便与受具足戒,波逸提。(一二六)
页37
12. 如《弥沙塞羯磨本》卷一:“沙弥尼应住不闻处眠见处立。……比丘尼应善筹量可与不与。应作白二羯磨云:阿姨僧听,此某甲沙弥尼,和上某甲,今从僧乞二岁学戒。……”(大正二二,二一八下)。又《四分律》卷四八“比丘尼揵度”(大正二二,九二四中)、 《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大正二二,一○六六上)、《昙无德律部杂羯磨》卷一“受戒法”(大正二二,一○四八上)、《羯磨》卷一(大正二二,一○六○下)、《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七上)、《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四下),亦指明是“沙弥尼”在乞二岁学戒。显然沙弥尼进受式叉摩那之二岁六法,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看法。
13.南传《律藏》“经分别”(汉译南传二,四四四~四五三)。
14.南传《律藏》“经分别”(汉译南传二,四四四)。
1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下)。
16.《四分律》卷二八 (大正二二,七六三中)。
17.《四分律》卷二八 (大正二二,七六三中~七六四上)。又如:《摩诃僧只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六上)。
18.《四分律》卷五七“调部”(大正二二,九八八中)。
19.佛原规定不得度十二岁以下小儿为沙弥,后复开缘,规定只要“小儿能驱乌,能持戒,能一食”,都可度令出家。详见《四分律》卷三四“受戒揵度”(大正二二,八一○下~八一一上)。
20.《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四七一下)。
21.如《四分律》卷一七载:有二沙弥羯那与摩喉迦,自相谓言:“我等从佛闻法,其有行淫欲非障道法。”此二沙弥,众僧呵责而不舍恶见,佛乃命众僧与二沙弥作“恶见不舍灭摈羯磨”(详见大正二二,六八三下~六八四中)。
22.如《四分律》卷二二“八波罗夷法”(大正二二,七一四下)。
23.《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一中。
24.《四分律》卷四九“比丘尼揵度”(大正二二,九二九下)。
25.《摩诃僧只律》卷二四“明杂诵跋渠法”,四提舍尼初(大正二二,四二○下)。
26.“令僧喜悦”与否,不能自由心证;否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所以《四分律》卷三四“受戒揵度”中有明载“令僧喜悦”与否的情形:“不随顺比丘诵习异论;若闻人说外道不好事,便起嗔恚;若闻人毁呰外道师教,亦起嗔恚;闻说佛法僧非法事,便踊跃欢喜;若有异外道来,赞叹外道好事,欢喜踊跃;若有外道师来,闻赞叹外道事,亦欢喜踊跃;若闻说佛法僧非法事,亦欢喜踊跃--是谓外道不能令诸比丘喜悦。云何外道能令比丘喜悦?即反上句是。是谓外道共住,和调心意,令诸比丘喜悦。”(大正二二,八○七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受戒法”大同:“不合僧意者,若早入聚落,际暮乃归;若数往寡妇、淫女、年长童女家,数与共语,作求色欲种种方便;若闻毁呰本所事外道而怀嗔忿,闻赞叹三宝不喜不乐;不乐比丘威仪;不乐诵习佛经;不乐受教诫--是名不合僧意。若无此,名为合。应与出家受具足戒。”(大正二二,一一五上)。
27.《四分律》卷三四,“受戒揵度”,大正二二,八○六下~八○七上。
28.《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七“悔众教罪”(大正二四,四八三下~四八四中)。又,《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三二上)。
29.有部与先上座部的《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一上),规定此一羯磨为“白四羯磨”,但分别说系的《四分律》或《五分律》,则皆规定为“白二羯磨”。法藏部之《四分律》如上已述,化地部则见《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受戒法” (大正二二,一一五上)。
30.同样的,彼外道“已调伏心”与否?这也不能自由心证。所以《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七(大正二四,四八四中)明载:“应对彼外道前,赞叹佛陀达摩僧伽所有盛德;亦谈彼外道所有事业。若彼外道闻赞三宝实德之时,及闻外道所有事业,情有爱乐忿怒在怀,形无喜色,发起嗔恚,此谓外道未调伏心;若外道异此,乃至不生嗔恚,是谓已调伏心。”
3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三二上)。
32.《摩诃僧只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
33.《摩诃僧只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
34.《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一上)。
35.《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三二上)。
3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八下)。又,《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三(大正二四,五九八上)云:“诸外道中,除释迦种及事火人,自余外道,四月共住。”
37.《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六“舍利弗品”(大正二四,七八九下)。
38.《摩诃僧只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
39.《长阿含经》卷一六“裸形梵志经”(大正一,一○二~一○四下)。
40.《长阿含经》卷一七“布吒罗经”(大正一,一○九~一一二下)。
41.《长阿含经》卷四“游行经”(大正一,二五上~中)。《长部》卷二“大般涅槃经”,日译南传七,一三五~一四一。
42.《大般涅槃经》卷下(大正一,二○四中)。
43.《长阿含经》卷四“游行经”(大正一,二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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